2015年12月,周某与梁某签订《房子交易居间服务合同》,约定以192万元购买周某坐落于南四环的房子一处,合同中梁某赞同周某在办理该房子转移登记手续时将房子过户给第三方。后梁某发现周某系某房子经济企业的职员,便明确需要解除合同,周某不认可。
周某遂将梁某诉至法院,需要继续履行合同,并需要梁某承担违约责任。庭审中重点审察了四个方面:原告的身份、原被告缔结合同的过程、合同履行过程及约定过户给第三方的目的。最后决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重点之处在于:
1、房产中介职员借助自己房源信息优势,签订房子交易合同是为了转售别人,并不是要真实的购买涉诉房子,签订交易合同并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2、 约定允许过户给第三方,是为保证卖房人与实质买房人办理过户。让房子供应人陷入了炒房人的陷阱,假如拒绝履行合同就会被诉以违约。
3、此类状况实质是房子中介公司或其职员先占有了房子的购买机会,干扰了正常的市场买卖秩序。
律师建议:购买房子须与实质供应房子的所有人签订《房子交易合同》,不可以仅仅与房子所有人的代理人或者中介机构签订合同。如此既可预防非必须的可能出现的违约状况,更可以防止被别人诈骗。